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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对离婚房产分割有何影响

2015-09-12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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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就张家口房地产市场而言,很多男士会在结婚前购买张家口新房作为结婚的资本,女士也愿意男士事先准备好了婚房。但是,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加之现实的复杂性,在离婚时难免会产生纠纷。比如,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也会使离婚房产分割产生争议。

  对于这类情形,主要存在的问题分为三种情况

  情况一: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是婚前,一方支付了全部房款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据物权法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果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情况二: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是婚后,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

  这种情况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就是婚后房产,因为房屋所有权是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屋的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是离婚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

  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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