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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彩礼违心出嫁 诉离婚判全数返还

2015-05-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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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前,女方要求男方给付50万巨额彩礼并主动提出签署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礼。然而,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女方认为该协议无效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最后,判决女方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礼。具体情况是怎样的?请看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事件经过:

  在沧州河间市打工的27岁女子张某有过一次不幸的婚姻,家庭困难,刚刚与贵州老家的丈夫尹某离婚,心中暗暗思量,想找一个富裕郎君。机会来了,经同事介绍,她很快与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李某家境殷实,但至今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

  去年11月份,两人领取结婚证。在领取结婚证前夕,媒人再次征询张某的意见,称如果感觉两人不合适,就不要勉强结婚。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信誓旦旦了一番,为表示真心还主动提出,可以签署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并当即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三年,愿意全款退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在保证书上也签署了姓名。之后,双方举行了较为盛大的结婚仪式。

  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而李某也表示同意离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张某则称,自己过惯了苦日子,婚前认为夫家家境好,自己可以忍受没有爱情的婚姻。可结婚后思忖,难道金钱可以买到一切吗?自己一辈子就这样过下去了吗?想来想去,感觉越来越亏。后又听人说,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只要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彩礼就无需退还。最终打定主意,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诉请离婚。

  感情不和要离婚 法院判返还全部彩礼

  原告张某认为,彩礼返还协议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进行了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无效。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不符合以上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故原告不同意返还彩礼。被告李某则表示,不返还彩礼,就不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均认可该协议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因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三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强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身自由权利的处分。加之,该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有效。司法解释虽然列举了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形,但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综上,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律知识拓展:

  《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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