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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二胎假离婚 丈夫假戏真做

2015-05-0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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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就受理了一宗夫妻双方为了生育二胎而假离婚的案件,男方离婚后遇到新欢,假离婚成了“真离婚”。具体情况请看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为生二胎假离婚后 男方有外遇

  原告阿珍诉称,自己与阿强于2000年登记结婚,并在2002年生育了女儿小飞,一家三口的小日子本来过得红红火火。

  2008年1月,阿珍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自己与阿强都很想将这个孩子生下来。但是考虑到双方均为萝岗区某医院正式职工,为避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双双被开除,两人便于两个月后办理离婚登记。7个月后,儿子小云出生了。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仍保持着夫妻关系,共同抚养两名子女,且共同出资在阿强父母名下的宅基地建筑了3层半房屋以及购买汽车一辆。但阿强自2010年开始拒绝支付任何家庭费用和抚养两名子女,并与其他女性建立了恋爱关系。

  阿珍认为,自己在离婚后与阿强的共同生活期间作出巨大牺牲,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后共建的房屋及购买的车辆所有权归自己,被告阿强抚养小云并独自负担抚养费;阿强一次性补偿自己15万元。

  离婚后曾签订两份协议

  萝岗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原来,在儿子小云出生后一年多,阿珍发现阿强的行为有些怪异,常常会三天两头不回家,她在外边也听到了“阿强又有了新欢”的传言。阿珍怕没有婚姻关系作为保障,阿强会变心,便与阿强达成了一份协议。

  第一份协议约定:阿强与阿珍于2008年2月29日因计划外生育儿子,双方协议离婚。但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关系,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拥有,阿强每月支付6000元作为家庭使用。如阿强拒绝支付,阿珍有权向阿强追付此笔费用。

  协议签订后,阿强的行为并没有收敛多少,于是在阿珍的要求下,二人于2014年又签了一份协议。

  第二份协议约定:阿强、阿珍于2008年2月29日因要计划外生育儿子,双方协议离婚,现双方达成共识,儿子、女儿归男方抚养,离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和小车归阿珍所有,另支付10万元给阿珍作为补偿。

  可惜,这份更为苛刻的协议并未留住阿强的人和心,当年8月,阿强与其新欢缔结了另一段婚姻关系。阿珍遂将阿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上述协议。

  阿强辩称,自己与阿珍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协议离婚的,在离婚后才发现阿珍已经怀孕。自己出于守信和责任,才继续在经济上和生活上都对阿珍进行照顾。至于自己与阿珍签订的两份协议,均是阿珍以“向单位举报自己超生”为要挟的情况下签订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

  子女随父亲 房屋归男方

  女方离婚时已拿了另一套房

  萝岗法院认为,阿珍向萝岗区某医院举报阿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不属于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阿强主张其受原告胁迫、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两份协议书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阿强与阿珍在办理离婚手续后还生活在一起,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且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阿强承诺补偿阿珍10万元以及所购置小车归阿珍所有,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双方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考虑到两个子女均随阿强生活,阿珍无需支付抚养费,且阿珍在离婚时已取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套房屋的产权,为保障阿强与两个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该房屋应由阿强使用。但是,阿强应支付对应的10万元给阿珍。

  法官表示:“假离婚”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见异思迁,另一方将是事件的受害者和牺牲品。同时,“假离婚”的起因,几乎都是为了规避各种社会管理秩序,或者是侵害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是于法不容的。

  法律知识拓展:

  离婚协议的效力: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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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请问我可以生二胎吗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 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 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 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 孩的。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 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 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 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 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 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 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 两款规定。 ” 具体请按照以上法定条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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