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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过程中的花销能否要回?

2015-01-0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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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我与女友梁某在2013年年初时相识,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为尽快结婚,我经常请女友吃饭、看电影,并时常为其买些新衣服、平板电脑等物品。当年国庆节之后,也就是我们双方父母商量结婚事宜的当天,我为其...

  问:我与女友梁某在2013年年初时相识,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为尽快结婚,我经常请女友吃饭、看电影,并时常为其买些新衣服、平板电脑等物品。当年国庆节之后,也就是我们双方父母商量结婚事宜的当天,我为其购买了一个高档手机,价值近13000元,有发票为证。当时见其爱不释手,心里很高兴。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我们在这之后,感情出现了180度的大转弯,并最终分道扬镳。现在整得我人财两空,高档手机也在对方处,请问我为对方的付出,包括贵重手机在内共计花销二万多元能否要回?

  大庆 景某

  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男方根据习俗给付女方财物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对于可以认定为彩礼的财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婚恋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涉及非日常性必须消费且价值较高的物品,应认定为彩礼,按照彩礼的相关法律处理。你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购买高档手机一部,该手机属于价值较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对方应负有返还财产义务或返还折价款义务。对于你为对方购买的其他物品,属双方在恋爱期间礼尚往来,且物品的价值较小,可不予返还,即对于你这部分的花销,对方无返还义务。

  因此,对于恋爱期间的花销,要分情况来处理。你可以先和对方商量手机返还问题,如果对方拒绝返还,你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裁判。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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