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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结婚而同居的事例应该如何处理

2014-04-1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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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构成事实婚姻的状况。社会大众对同居关系的认识从“非法同居关系”必须解除到“同居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过程。

  1、 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 当事人一方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5日前一律以解除同居关系受理。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无法立案。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案件,严重的按重婚罪论处。 法律的修改使一些人误以为,既然同居关系法律不管了就可以胡来了,其实不然,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受理不等于行为规范没有法律约束。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不但要管而且更加严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的要追究刑事处罚。

  3、 同居关系,不支持青春补偿费 律师接待咨询还遇到较多问题是:男女双方因解除同居关系发生纠纷后,女性当事人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贞操损失的赔偿,有的以欠条方式出现,“欠条”载明男方如与女方分手,则给予10万元作为青春、精神、肉体和感情损失费。但诉至法院支持的案件却不多。为什么得不到法院支持哪,因为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用语,“欠条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有效凭据,但所载明的内容应该具有合法依据。如果是所记载的内容表明的是男女解除同居关系后要给付的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一般都会判决惹认定”欠条“无效。同居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出现纠纷也不会受法律保护。因同居行为出于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赔偿费,处女膜修补补偿费等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乙方自愿给,乙方自愿接,法律也不禁止。

  4、 同居关系,女方多次怀孕,因人工流产影响身体健康而要求男方赔偿,法院也不支持 这种情形属于同居期间造成的后果,因同居行为属于双方自愿,行为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后果当然应当自负,所以女方作为受害者请求男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但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故意侵害女方行为的,违背女方意志的可以以侵害赔偿起诉。

  5、 同居关系案件审理中,女方怀孕的,不适用婚姻法对男方限制离婚的规定 在审理因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一方属于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的,在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提出自己怀孕,要求中止审理的,因女方怀孕的原因不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引起的,因此不受婚姻法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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