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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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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22:48
导读: 导读: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放宽了生二胎的条件,对符合生二胎条件的夫妻准予办理二胎准生证。那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除放宽了生二胎条件外,还有哪些其它规定?一、夫妻一方为...

  导读: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放宽了生二胎的条件,对符合生二胎条件的夫妻准予办理二胎准生证。那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除放宽了生二胎条件外,还有哪些其它规定?

  一、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三、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五、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六、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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