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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再婚生育最新规定

2017-05-22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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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全面二孩”时代的产假、婚假等做出新规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那么福建再婚生育政策是怎么样的?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上面的规定这么理解:

  ● 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有两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一个

  ● 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只有一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两个

  还有一种情形,要特别说一下,就是“收养”,收养子女不影响自己生孩子,还能生俩。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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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最新再婚家庭生育政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4-02-25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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