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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15-12-3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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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名义

  1、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对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定义,已不存在非法同居。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等,一般可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等,则不宜认定为同居。

  2、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 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 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3、如何区别重婚和同居?

  重婚和同居是不同的二种理由,具体如何区分?同 居是指男女两性的共同居住、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概念有交叉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则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

  (1)离婚赔偿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赔偿的计算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D、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E、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F、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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