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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借腹生子动真情 丈夫涉嫌重婚罪

2014-10-3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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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古语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种孝自然是有失偏颇的。但现实中还真有人为了所谓的孝而做傻事。近日,一则借腹生子动真情,妻子忍受三人同居的新闻引起轰动。原来,易某与妻子阿燕(化名)结婚八年,妻子...

  古语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种“孝”自然是有失偏颇的。但现实中还真有人为了所谓的“孝”而做傻事。近日,一则借腹生子动真情,妻子忍受三人同居的新闻引起轰动。

借腹生子

  原来,易某与妻子阿燕(化名)结婚八年,妻子一直无所出,公婆对阿燕颇有怨言。为了解决婚姻危机,阿燕和丈夫商量找人“借腹生子”。丈夫找到第三者阿敏(化名)后,三人同居。谁知,郑某对阿敏动了真情,孩子生下来后,两人夫妻关系也走得了尽头。妻子一气之下,向公安机关举报。

  最终,易某、阿敏均因与原配未办理离婚手续,而两人未婚生子构成重婚罪。目前,易某、阿敏两人因涉嫌重婚已被刑拘。

  那么,有人会觉得好奇:易某和阿敏并未办理结婚手续,怎么会构成重婚呢?

  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虽然我国民法并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刑法的重婚罪中,为了保护法律婚姻不被侵犯,事实婚姻也应该被纳入重婚的范畴。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

  易某和阿敏均未与原配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下孩子,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构成了重婚罪。

  重婚与姘居、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中一些与重婚相似的行为。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婚外恋等。这些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

  区分重婚罪与其他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重婚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奸、婚外恋就更谈不上了。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而不能将所有违反婚姻忠诚行为一概而谈。

  重婚罪也须承担民事赔偿

  重婚罪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因此,在本案中,易某除了要受到刑事制裁外,还要对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婚姻,互相忠实是基本的道德准则。借腹生子不仅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为良好的社会风俗所不容。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还会构成重婚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在生活中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做出愚蠢的傻事而后悔莫及。

找法网小编:邓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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