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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四个特征

2012-12-2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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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原则,破坏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关系。第二,重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导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重婚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原则,破坏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关系。

  第二,重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续期间。这种婚姻关系的成立,既包括依法结婚登记而取得,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另一种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这种人严格地说来本身并未重婚,而是重婚的共犯。但是,这类犯罪是以必要共同犯罪的形式构成的。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身就构成了直接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重婚罪的不可分割的一方。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把这种行为同有配偶而重婚者规定在一起,都以重婚罪论处。有人主张,重婚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配偶的人,而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本人无“婚”可“重”,不能构成重婚罪,而要定罪也只能定“破坏他人婚姻罪”。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从立法上更加科学、完善来考虑,值得重视和探讨。但是,现行刑法明确规定这种人也构成重婚罪,而且现代外国刑法中也多采用此种规定,因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种人仍应定为重婚罪。

  第三,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既已有配偶者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情况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这是指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者,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包括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性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或断续通奸,以及双方不是作为夫妻关系而是姘居的,不应以重婚罪论处,通奸只能视为是道德品质问题,姘居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重婚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其具体表现就是自己已有配偶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异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受;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有的可能是原来的夫妻关系不和等等。一般说来,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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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骗而与有配偶的人结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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