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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不构成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理由

2014-09-0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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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8年9月,赵英与李健登记结婚。婚后,因为李健从事的是野外勘测工作,所以两人聚少离多。赵英和一名健身教练开始了婚外恋。2013年4月,李健和赵英签订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赵英为了尽快离婚...

  【案情】2008年9月,赵英与李健登记结婚。婚后,因为李健从事的是野外勘测工作,所以两人聚少离多。赵英和一名健身教练开始了婚外恋。2013年 4月,李健和赵英签订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赵英为了尽快离婚选择净身出户,协议约定房屋和其他共同财产归李建所有,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3年底,赵英患病住院,教练男友也人间蒸发。为此,感到后悔的赵英以患病为由,希望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却遭到李健反对。因此,赵英到检察机关进行咨询。

  【检察官说法】

  协议不存在欺诈法院应当驳回诉讼

  呼和浩特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金燕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或者一方在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因此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二人的协议符合离婚一年内可以请求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要求。因此,如果赵英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英与李健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等情形。赵英离婚后患病不构成变更或者撤销离婚财产协议的依据。因为离婚时,当事人双方无法预见将来发生的事情。因此,赵英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如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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