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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办酒未领证 离婚女方被判退彩礼

2015-02-1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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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放】:湖南常德一男子杨先生经人介绍,与周女士相识,并于不久根据当地的习俗给付了女方一些彩礼,双方按照习俗办理婚礼后,杨先生多次催促周女士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但都被周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脱...

  【案情回放】:湖南常德一男子杨先生经人介绍,与周女士相识,并于不久根据当地的习俗给付了女方一些彩礼,双方按照习俗办理婚礼后,杨先生多次催促周女士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但都被周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也因此多次争吵,结婚不到半个月,周女士便回娘家,不愿与杨先生见面,杨先生曾请求村委会出面调解,要求返还彩礼,但遭周女士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女方返还所收取的85000元彩礼。

  【法院审理】: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双方虽办理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在庭审中同意将部分物品等折价后减其彩礼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女方返还男方14500元彩礼款。

  【法官评析】:婚姻中给付彩礼是我国旧时缔结婚姻的程序之一,今天人们仍然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实为封建买卖婚姻制度的残余,不值得提倡。彩礼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符合了一定的法律规定时,女方应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此可见,本案中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法官提醒广大读者,我们应积极倡导新时代的婚姻观念,摒弃索取大额彩礼的陋习,将婚姻建立在双方的感情基础上。婚姻中两个人、两个家庭需彼此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繁文缛节,认真对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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