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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分财产事后对簿公堂

2019-11-13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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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时协议书上财产处理栏写明无财产,而离婚后却因为财产问题对簿公堂。女方称当时是假离婚,因此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后她发现情况不对,便将男方告上法庭,请

  离婚时协议书上财产处理栏写明无财产,而离婚后却因为财产问题对簿公堂。女方称当时是假离婚,因此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后她发现情况不对,便将男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分割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判令男方支付她5万元。因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请求,男方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该上诉案在深圳中院开庭,经调解,男方同意支付女方4万元。

  姜女士称,她和吴先生2005年2月结婚,婚后感情很融洽。但2005年4月,吴先生以单亲家庭可优先申请微利房为由,向她提出先办理假离婚,分割房子后再复婚,她最后同意。2006年7月姜女士与吴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财产处理处写明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姜女士表示,因为是假离婚,吴先生从未告知过其收入及财产状况,因此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到2007年3月吴先生趁她回老家的时候,将孩子带走,还不接电话,她才知道受骗。2007年,姜女士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吴先生支付5万元。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对吴先生名下银行存款情况的调查显示,其名下3个账户在2006年6—7月期间,共有存款11万余元。其中一个账户曾取出过大额钱款,吴先生称“因做生意向他人支付原材料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虽列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实行约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吴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女士5万元。而此判决结果引来吴先生的不满,他提出上诉。昨日,该上诉案在深圳中院开庭。

  昨日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两人达成和解,吴先生同意支付姜女士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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