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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也可找前任重分财产

2014-09-0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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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姜渝与贺燕结婚多年,因感情破裂,2013年6月26日在江津区石蟆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贺燕分得财产9万元。离婚第28天,贺燕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2013年7月29日上午10时许...

  姜渝与贺燕结婚多年,因感情破裂,2013年6月26日在江津区石蟆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贺燕分得财产9万元。离婚第28天,贺燕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2013年7月29日上午10时许,江津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受法院委托,公开调解。“他没经过我同意,私自打印离婚协议书,是他胁迫我签字,协议书无效。”贺燕说完,姜渝反驳:“协议双方都签字了,肯定生效,不存在胁迫。”两人当众争吵起来。

  经调委会调查,姜渝与贺燕离婚属于自愿,离婚流程合法,解除婚姻关系有效。另据调查,双方离婚前有三处共同财产:一间51.3平方米的门市(现装修成住房)、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乐队器具一套,估价30万元。离婚协议约定三处财产归姜渝所有。

  石蟆镇司法所所长、调委会调解员王远梁主持调解。根据婚姻法,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人民法院应受理。贺燕的请求,时间上符合规定。

  根据婚姻法,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共有财产原则上对半分。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姜渝应给贺燕补偿款15万元,除去先前支付9万元,实际再支付6万元。自协议签订日起,7天内姜渝付清补偿款,贺燕协同姜渝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1000元。

  “房屋拆迁补偿我没拿到”

  蒲桐与叶凡都是永川区人,自由恋爱,2005年1月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两个孩子。那些年,他们起早贪黑维持生计,双方家庭也相处融洽。“两个人都好强,经常为琐事大吵小闹的,矛盾越来越深。”蒲桐说,因为两人相处太累、太烦上了法庭,今年2月,永川区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离婚后,蒲桐一个人生活,有件心事一直放不下。“去年4月份,我在外面打工,家里的老房子因为修铁路拆迁,修建方给了32万元补偿款,我一分钱没拿到。”蒲桐觉得不公平,离婚两个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分一半拆迁款,16万元。

  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张华查明,该房是两人结婚前,由叶凡的母亲全额出资购买,房产证权利人为叶凡本人。蒲桐与叶凡结婚后,就住在这套房子里,房屋产权一直在叶凡的名下。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就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

  根据婚姻法,法院判决驳回蒲桐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结婚前,父母为自己子女购置的房屋,属对子女的个人赠与。由于叶凡的母亲未表示赠与蒲桐,所以房屋属叶凡一方的财产,拆迁款归叶凡所有。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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