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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明确无债务 婚期债务自承担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03 21:04
导读: 现年26岁的盛先生与妻子自愿登记离婚时,明确双方无共同债务。离婚后却被其原来的岳父林先生持欠条告上法庭,要求盛先生归还借款10万元,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

现年26岁的盛先生与妻子自愿登记离婚时,明确双方无共同债务。离婚后却被其原来的岳父林先生持欠条告上法庭,要求盛先生归还借款10万元,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盛先生归还林先生借款10万元,并清偿相应利息。

  为买房 向岳父借款10万

  林先生的女儿小林与盛先生原系夫妻。在盛先生与小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盛先生为买房等事宜曾向林先生借款。今年3月2日,盛先生与小林夫妻产生矛盾后,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确认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在盛先生与小林离婚前后,盛先生曾向林先生出具过欠条一份,确认欠林先生10万元,欠款在同年4月30日归还。因盛先生到期未归还林先生借款,故今年11月,林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无需还 口头约定缺证据

  林先生诉称,在盛先生与小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盛先生为经营美发厅向其借款10万元。盛先生在与小林离婚后的3月7日出具欠条一张,确认由其归还该款。但盛先生承诺的还款期限已到仍没有还款,故其诉至法院,请求盛先生还款并清偿相应利息。

  而盛先生则辩称,其与林先生女儿小林婚后为买房等确向林先生借过七、八万元钱。后双方产生矛盾,自己为要求林先生搬出住房而在今年2月向林先生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因其与小林离婚时未分得房屋,故当时口头约定自己无需归还上述借款,林先生也称已撕掉了上述欠条。因此,不同意林先生的诉讼请求。但盛先生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

  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对欠条的日期存在争议。

  重证据 法院判决还借款

  法院认为,盛先生与小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林先生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根据盛先生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金额为10万元。现双方对出具欠条的日期有争议,由于今年3月2日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已明确无共同债务,所以无论今年3月7日还是今年2月出具欠条,均不影响应由盛先生独自承担归还10元债务责任的成立。盛先生辩称因其离婚时未分得房屋,故双方口头约定其无需归还该借款等意见,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在民事借贷案件中,欠条是确立双方借贷关系的依据。如果谁持有一纸欠条的话,他的证据效力往往是比效强的。本案中,既然盛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双方无共同债务,那么盛先生出具的产生于婚姻期间的债务只能由自己承担;尽管盛先生也辩解“无需还”与林先生有过口头约定,试图推翻这张欠条,但主要是缺乏人证、书证等相佐证,这是他承担败诉的主要原因。当初如果盛先生用书面约定因何原因无需归还林先生借款的话,胜诉的也可能是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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