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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问题研究

2019-11-13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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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处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离婚案件中,财

  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处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离婚案件中,财产问题(广义上包括债务)的处理,是以对对夫妻人身关系进行处理后为前提的,人身关系的解除,发生夫妻共同生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债务的定性与清偿等法律后果,这些都需要法院进行处理,而在审判实务中,对夫妻债务的解决,同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应如何操作,这里仅谈一下自己的个人意见,以待商榷。

  夫妻债务包括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关于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确定。这里,法院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只是对债务在夫妻内部的一种确认,并不涉及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离婚时,不得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对方也无须负连带清偿责任。属于个人债务主要有两种情形: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2、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为争夺财产而伪造债务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其一是为了达到让对方分担债务,少分财产,而自己变相多分财产的目的;二是为自己在诉讼中占得先机,赢得有利地位。同时随着证据规则的实施,所谓的债权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而在证人中,不乏是举证一方的亲戚、朋友甚至是父母、兄弟姐妹。该现象的发生,污染了诉讼环境,浪费了诉讼资源,给法院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因此,为遏制该不良现象,维护夫妻生活的安定性及共同财产的安全性,我认为在对夫妻债务进行处理时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情形有三: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page]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分两种情形。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2、举证方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债务存在,存在争议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债权人也出庭作证的话,同时告之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本案离婚诉讼中不再处理。以达到遏制证人过滥出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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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十一条 >
  • [2]《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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