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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0-10-0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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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离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针对其夫妻财产的争夺。但是,在夫妻财产中的有的财产并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又很多的人会把这些财产当做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以下就是我们都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知识。

  一、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知识,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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