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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公证的条件

2017-10-1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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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对夫妻共有财产公证的条件和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公证前,夫妻双方需要将财产来源告知公证单位,公证单位来进行判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双方对公证单位公证的共同财产是没有异议的。同时办理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在办理时要提供双方个人身份证明。

  一、 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需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双方。

  2、夫妻双方必须是真实自愿进行共同财产公证。

  3、夫妻双方亲自办理公证,不得有他人代为办理。满足以上条件后,夫妻双方可以去所在地区的公证部门办理婚后财产公证手续,确定协议的效力。

  二、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的程序:

  1、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三、公证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买卖证券、持有公司股权(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设立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成立个体工商户,这些均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范畴,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与此相对应,接受继承的效力,自然也要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否则放弃的效力就没有“着力点”了,这已经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时间。

  4、其他:知识产权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名下的部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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