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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内财产协议问题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效力

2015-08-14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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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为防止感情变故对财产进行约定。由此产生婚内财产协议问题也比较多,下文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几个方面为您介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效力问题。

  一、婚内财产协议中的三种无用约定

  1、约定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你提起离婚,对方以协议要求将所有财产都归他所有,要求你净身出户是得不到支持的。所以说你们约定了这种条款是属于无效约定。

  2、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3、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二、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中的三类效力限制

  1、对夫妻间扶助义务不能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2、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实务中有不少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3、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效力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文从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几个婚内财产协议问题简单介绍了约定的效力问题,如果你是在生活遇到这种问题,可以先看看约定的效力,当然,最好是在约定财产时找律师代拟一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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