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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应对之策

2016-09-27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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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证运用于互联网金融活动,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利用公证的职能形成的公信力,弥补相关当事方的信用缺失,借以建立信任和保障机制,其本质是一种信用供给外包或可称为信用保障服务购买。下面为您介绍互联网金融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应对之策。

  (一)目前互联网金融公证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公证运用于互联网金融活动,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利用公证的职能形成的公信力,弥补相关当事方的信用缺失,借以建立信任和保障机制,其本质是一种信用供给外包或可称为信用保障服务购买。这一模式的成功建立在公证所能提供的公信力基础上,是公证在传统业务领域之外功能的延伸,也因此拓展了公证的业务范围,带给公证行业新生机。目前,公证运用于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如下特点,但也暴露出其中隐含的问题。

  1、传统性业务特点明显,网络公证开拓有待时日。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公证因业务量少、要求高,短期内难带给公证机构效益,因此公证机构大部分是固守传统公证业务,不愿意或忽视这种创新。而且,即使是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公证机构,其参与的也主要是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线下部分,更多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从事传统公证业务。有学者研究指出,网络公证既不是“涉网”公证,也不仅仅是利用互联网办公证,而是在整个公证过程中申请人、公证员、公证事项等全部网络虚拟化,是在虚拟空间进行的公证,典型的包括:(1)网络身份审核;(2)网络数据备份;(3)网络提存等。如果以此衡量,互联网金融公证还任重道远。

  2、对高科技公司依附性强,网络现代化技术人才两不足。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相契合,为之提供服务的公证也需要依托互联网,并主要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进行,由此要求公证机构配置相应的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并配备熟练掌握互联网技术的公证人员。但实践中,大多数公证机构的办公信息化、网络化才刚刚起步,公证机构自身的网站建设比较简陋,往往只有简单的业务介绍;而对主办业务的公证员主要强调其通过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能力,对计算机能力没有特别要求,更谈不上能够操作高技术标准的网上数据保全业务。与此同时,能够用来存储数据、提供网上办公证的计算机设备昂贵,非规模不大且独立运作的公证机构所能负担。目前,能够自主研发网络公证系统的公证机构凤毛麟角,更多的是依靠技术外包来完成。从上述案例可见,便于办理网上数据保全公证的系统主要由高科技公司研发和运作,公证机构不过是依附在这个系统上的某一环节,只有在需要的情况下,才由公证机构从中调取资料进行公证,其所完成的与传统环境下的工作内容并无太大区别。

  3、公证规范和技术落后,互联网金融公证有待新规。由于《公证法》只规定了框架性的内容,有关公证业务规范和操作细则,主要由司法部和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的中国公证协会和各省的公证协会)制定。中国公证协会虽然于2012年制定了《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却回避了实践中存在分歧的关于申请人、执业区域和异地取证方式的问题,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这一指导意见以公证机构按常规做法办理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为中心,不仅无法涵盖公证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其他服务类型,也无法指导当公证机构采用上述由高科技公司提供的更高端和自动化的电子数据保全系统进行保全时如何操作和出证的问题,已难以满足需要。而省级的公证协会虽然结合近年来金融公证特点出台了部分指导民间金融、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资金借贷业务的指导意见,但多体现地方特色且标准不一,不等同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无法参照适用。法律和行业指导规范的缺失,使公证机构在从事互联网金融公证时只能结合以往办证经验摸索前行,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公证书瑕疵,影响公证的公信力,反过来又制约了公证业务的发展。此外,公证行业的问责规则和职业操守、行风行纪的建设较为落后和缓慢,不能有效制衡公证员办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削弱了公证的公信力。

  (二)未来提升互联网金融公证作用的应对之策

  互联网金融代表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为此提供公证服务,应是大势所趋。上述互联网金融公证折射的问题,一方面源于公证行业的痼疾,另一方面源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挑战,二者构成了制约公证事业发展的内外因。这些问题并非某一公证机构面临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普遍的行业性。笔者认为,应以互联网金融公证为契机,通过体制、制度层面的改进和完善系统性地予以解决,才能推动公证事业的大发展。其应对之策,可以考虑如下几方面:

  1、公证机构应明确自身价值和定位,通过借力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并增强公证公信力。公证服务以存在待证事项为基础,作为面向现实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公证不能凭空创造需求,其启动更多地取决于申请人,在互联网金融中亦是如此。因此,公证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并认同其服务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中的从属和辅助地位,守住公证的服务性本分,从提高公证质量和增强公信力人手证明自身价值及不可或缺性。

  对于互联网金融,公证机构基于其特定的专业性,不可能也没必要配备从事业务的所有设备、人员并凡事亲历亲为。相反,应利用专业分工,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通过与各种专长的市场主体合作,例如使用高科技公司开发的成熟系统、租用大数据云端存储设备、聘请技术专家或采用相应的服务外包方式,辅助自己完成公证服务,实现核心价值。

  2、公证机构应加快办公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积极储备复合型人才,苦练内功以及时回应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各种公证新需求。公证办公信息化、现代化既能节约大量办公成本,提高公证服务效率,更能美化公证机构带给外界的形象,起到良好的业务宣传作用。美观、内容详尽且功能齐备的公众网站,就是很好的公证机构名片,可以反映公证机构的专业态度和业务水平,不可不重视。

  近来部分公证机构陆续采用办证智能自助终端,开通网上申请办证和进度查询,推广无纸化并便利远程办证;开通公证机构微博和微信以便利业务沟通;有些公证机构开始尝试签发电子版公证书,与CA联合在电子化公证书上使用电子签章/签名,以及在公证书上附加二维码,以便利使用者查询公证书信息并辨别真伪,令人欣喜。

  除了通过改善、更新硬件设施,公证机构还应改变单方面强调公证员法律专长的观念和做法,顺应互联网金融公证的需求,增加对其掌握必要的计算机技术及相关技巧的要求和考核,注重兼备多种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储备与培养,以提升公证机构的竞争力。

  行业协会应及时出台新业务指导规范,促进公证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统一平台的建设,促成公证机构的平等互利合作,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良好风纪,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针对互联网金融公证的客观需求和所使用的公证媒介的变化,公证协会应发挥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汲取各公证机构的经验与教训,拟定足以指导这一新业务的规则,促进业务标准统一和规范,减少公证书瑕疵。

  公证协会还应破除公证机构狭隘的机构利益,基于行业互利共赢推动公证机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推进公证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2014年年初建成的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在2014年8月底已收录104万多条公证信息,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公证遗嘱信息库,在相关公证业务办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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