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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信用风险?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01-15 17:02
导读: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那么,如何防范信用风险?

  2012年至今,本人先后在信贷调查、资产法律等业务部门摸爬滚打4年之久,总结“十条”防范信用风险的硬性通用规则,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盯牢现住址法”。在实际工作当中,因客户经理管户数较多而忽视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现住址进行实地查看,仅凭手机号码为唯一联系方式,借款人(担保人)换号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给后续的贷款催收等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如果对借款人(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一般法院会让原告自行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组织申请开具“该被告现不在此居住,无法联系”的证明,方能对法律文书等进行公告送达,且不论法院做法得当与否,但实践中确实如此操作;如果对借款人(担保人)直接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则在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过程中,会因无法与借款人(担保人)取得联系,核实过程存在瑕疵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因此,掌握借款人(担保人)及其父母的现行居住地,对于贷款第一时间跟踪检查、贷款催收、法律文书送达、宣告失踪等后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虎毒不食子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目前借款人普遍心理,都希望子女一代有个好家庭、好生活,铤而走险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的人不在少数。

  因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先下手为强,掌控借款人子女身份信息,追加其成年子女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于恶意不清偿借款的举家进行失信公布,连坐下一代,切中借款人要害。

  第三条 “亡者买单法”。

  实践中,对于单身人士、离异、单亲家庭的来讲,发放贷款应当尤为进行重点考察。该类人群在责任心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瑕疵,为数不少的人也存在“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心理,对事事的冷漠,缺乏担当,可能会对贷款的收回造成一定的风险。

  因此,掌握借款人婚姻状况,对无婚姻、离异、单亲家庭的,原则不予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要求其购买死亡人身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方。

  第四条 “第三人连坐法”。

  目前,全国各地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频频出现风险,原因在于担保公司基本为空壳公司,其主要靠借款人(担保人)为其提供的反担保物(人)为最终追索对象,其本身代偿能力基本丧失,大多数担保公司处于一种“死非死、活非活”的经营境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可以推出,保证人(担保公司)只有为借款人向银行代偿后,才有权就代偿部分向反担保人进行追索。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因“合同相对性”的规则,只能单方面向借款人、担保公司追索,而不能越过担保公司直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因此,在贷款转办过程中,应当追加提供反担保物(人)的第三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仅需一个签字就能实现其“共同被告”的连坐,彻底摒弃无能的担保公司。

  第五条 “执行财产无序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应当与提供抵押物的借款人、第三人事前约定“贷款方可以不分先后顺序执行借款人、第三人的抵押物”,先自主选择易变现的抵押物进行处置,牢固掌握主动权。

  第六条 “资产核实防范法”。

  经营贷款本身就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过程。因此,在放款前,尽可能穷尽借款人的资产情况,留存资料,以便日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第七条“提前宣告违约法”。

  现实中,部分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后不按照约定进行结息,以致于客户经理因拘泥于合同条款约定而无法对其采取法律手段,一拖再拖,丧失清收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当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提前宣告违约条件(如不按季结息、不按月结息等),善用不安抗辩权,提早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第八条 “扣划资金约定法”。

  不少借款人为规避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贷款本息归还归集账户,在本银行系统其他网点另行开立存款账户,以致于银行明知借款人有钱而无法扣划,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收回。

  因此,在合同签订前,事前与借款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约定贷款资金归集、扣划方式条件,实现辖内本系统贷款资金扣划的联动性。

  第九条 “信用惩戒法”。对于本行或他行已经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措施的,流动公布其名单,宣告其(或其子女、关联人)在一定年限内丧失借款担保资格。

  第十条 “刑事打击法”。对于违法使用借款构成犯罪行为的,采取固定证据,以刑事案件为切入打击借款人逃废债心理。

  (作者单位:内蒙古包头市农商银行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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