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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爆发式增长 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2015-06-0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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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互联网保险已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各种风险也隐藏其中,市场主体尤其是消费者需要留意以下法律问题:

  一、经营主体。从保险法和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来看,目前我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法经营主体包括三类:①保险公司;②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③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

  二、信息安全。1、个人信息安全。主要表现为:①个人信息泄露。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被他人收集获取;②个人信息加工。收集大量个人信息的基础上,经过筛选判别、分类排序、分析研究,发掘出具有更高利用价值的二次信息。③个人信息流通。将个人信息用于商品化交易,或者非交易性共享,个人信息被不断扩散和利用。 2、交易信息安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特征是产品虚拟性、信息数字化,交易主体尤其是投保人需要特别关注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可靠性。

  三、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又是保险责任开始的前提,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直接影响权利义务的实现。1、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签订是一个动态过程,大致分为保险人劝诱、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核保及承保四个阶段,对应着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合同法律关系过程,这一过程最终归结于合同成立,即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时。2、保险合同生效。除了法定生效要件,还可以约定生效要件,即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实务中将交纳保险费、签发保单等约定为生效条件比较常见。3、保险责任开始。”对于保险责任何时开始,法律赋予了双方自由约定的权利;但如果没有约定,则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承担保险责任。通过互联网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核保、缴费、出单与预收保费等环节的安排,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的约定,都有着特定的法律意义,此外自动交易与人工干预的结合程度、送达与接收方式的确认等问题也值得注意。

  四、如实告知与明确说明。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法定义务,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义务遵循询问告知、有限告知的原则,由保险人以询问的方式进行,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告知的主体、范围等问题尚不明确。在网络环境中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如何询问,投保人如何告知,必须结合技术特点和法律要素细化流程设计,以便于相关事实的法律认定。2、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与如实告知义务相对应,《保险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对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在网上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时间、形式、内容、程度都需要更加深入的思考。

  五、诉讼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不仅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确定一个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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