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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有什么行政法律风险?

2016-03-1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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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网贷平台极易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目前的各类运营模式中或多或少的均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这种金融经营行为,在被扣上“非法金融机构”经营“非法金融业务”帽子的同时,将面临着被取缔的法律风险。

发放贷款

  网贷平台极易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虽然目前的网贷平台机构定位尚不明确,但从上述定义来看,其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而且在传统P2P模式的转型下,网络借贷平台已不满足于仅仅依靠中介费、电话催缴费等满足盈利要求,相反的它们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借贷当中,且试图以某种变相的、擦边球的方式介入金融服务,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现在的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已经不能仅仅作为提供民间借贷的服务机构,不再是单纯地中介平台。

  目前的各类运营模式中或多或少的均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我们以人人贷(P2P)为例,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表示,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可见,网贷平台机构已由银监会做出了初步“定性”,其观点中透露出一定的倾向性,存在极大的被认定为非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因此,这种金融经营行为,在被扣上“非法金融机构”经营“非法金融业务”帽子的同时,将面临着被取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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