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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互联网金融基本法解读

2016-04-0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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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当于为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设立了“基本法”。下文为多位业内专家对该意见进行了逐条解读。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解读: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端的转型和业务开展相对比较缓慢,政策尚不明朗或许是其中一大主因。此次意见依然明确定位互联网金融目的为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表示,意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思路没变,预留发展空间,有了方向就好。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解读:金融混业或许是未来一大趋势,金融大佬银行被“鼓励”过后或许将全面加入战场,但是第三方平台对传统金融产品进行“分销”的合法性和资质有待进一步界定。互联网保险慧择网CEO(首席执行官)马存军告诉澎湃新闻,保险公司目前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的产品以责任险和履约险为主。而未来,合作到底用什么险种、设置多少费率来覆盖行业普遍的高坏账也需要进一步界定。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意见充分认识到了行业的庞大与复杂,需要各类机构以市场化的形式进行协作,强调了行业生态的意义和作用。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解读: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大部分还是在烧钱的阶段,但是烧了钱过后,真正能上市并实现风投退出的屈指可数。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轻资产、重风险的企业,其估值也是另一大难题。前一段牛市过程中,有大量上市公司涉足或者收购互联网金融,上海市黄浦区也在7月11日的外滩互联网金融峰会上宣布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外滩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导资金”,支持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的各类新型孵化器平台的建设,优先支持创新创业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盈灿咨询常务副总马骏表示,可以预见,产业基金会加大对这个行业的投资,整体融资规模和行业体量会上一个新台阶。另外鼓励A股上市,可以预见明年会有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后年会在主板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一些之前获得美元投资的公司也会出现拆VIE结构(协议控制)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趋势。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

  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解读:简政放权和监管很难两全。有部分被“跑路”互联网金融侵害的投资者表示,各部门应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严审批、重监管。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解读:税收优惠方面目前主要是地方政府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勾兑。澎湃新闻了解到的情况是,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税收,各地各不相同,且相去甚远。此次明确提出符合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以有税收优惠。具体优惠力度和税收细则有望进一步明确。ppmoney董事长陈宝国表示,特别提出将互联网金融行业纳入营改增收税的范畴,有利于降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税负成本.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解读:互联网金融行业小范围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来就有,第一批8家个人征信牌照也已发放。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这是对于行业生态体系中的基础重要环节征信,提出了以多方参与协作的方式来解决,以中介的方式来实现,而不是传统的垄断、集中化的解决思路。

  (七)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解读: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定位。第三方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的业态,目前发展相对比较成熟,但是也有声音认为第三方支付直接造成了P2P平台的资金池和资金流向不透明。

  (八)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解读:对于市场和监管一直“纠结”的P2P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问题,这次文件中定义了概念,分成了两类:P2P就是信息中介,且是个体网络贷款。玩信用中介的那叫网络小额贷款。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意见明确指出网贷行业并非无法可依,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表示,条文中没有禁止企业作为借款人和出借人,这条至少目前在企业借款和出借方面放了口子。搜易贷COO(首席运营官)蒋轩表示,说到P2P的中介服务时,明确平台可以做“资信评估”的中介服务,但禁止提供“增信服务”,这对很多P2P平台开展的自营借款业务的风险保障措施(例如风险保证金等)的未来合规性产生了一些不确定性。但也有部分P2P负责人表示,这次意见中并未明确禁止债权转让的模式,或许也意味着监管默认债权转让模式。

  (九)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解读:明确了股权众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定位,并且由证监会监管。但是另一个众筹大类——产品众筹的定位、谁来管,并未明确。众筹网CEO孙宏生表示,意见充分肯定了股权众筹平台的价值,也将消灭行业中许多不合法的股权众筹形式。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解读:依然是老话,明确风险提示和信披。另外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但并未提出不得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市场认为,垫付理财或者基金资金,做到T+0申购和赎回可以做到更好的用户体验。

  (十一)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解读:保险的销售经常和不实陈述挂钩,因此保监会也是再提信披和揭示风险。目前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大多只有保险经纪或者保险代理的牌照,来进行保险销售,纯保险公司触网并不多。行业乱象包括违规分销、不具备设计保险产品的机构违规创新险种等。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解读:信托和消费金融是银监会管,其互联网版本也是由银监管。互联网信托是最早遭到行业质疑的业态,因为其对大额的信托产品进行分拆销售,也通过网络突破了信托投资人数的上限。而消费金融则是目前P2P等开始普遍涉足的领域,如大学生借款、电器卖场的分期借款等,也被行业认为符合小额分散、风险可控和支持实体经济等要求。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解读:明确工信部、网信办等加入监管主体。目前工信部主要的监管手段是通过ICP牌照的发放,但是澎湃新闻获悉上述牌照的获取并不困难,未来或许可以期待上述部门在互联网、电信等业务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出更高的硬性要求。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解读:要求银行对客户进行“存管”,并且明确了存管的定义。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客户资金有“监督”的要求,现阶段则是大量第三方支付在干类似的工作。点融网联合创始人郭宇航表示,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并且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第三方支付在过去几年面临的严厉监管也束缚了他们在p2p资金监管上的创新。投之家CEO黄诗樵表示:实施银行三方存管,和股票账户类似,并没有强制要求托管,并把第三方支付排除在外,可能会加速原来接入第三方支付托管的平台的退出。但易宝支付CEO唐彬认为,硬性规定银行存管既不符合网贷市场现有实际,更不利于未来发展。中信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认为,上述规定也是为打击自融、非法集资等一些不规范的平台,有效防止挪用资金跑路问题发生。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解读:再提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但是投资者依然不了解风险怎么办?投资者教育,有关部门帮你了解风险。互利网CEO袁建春表示,P2P乱象目前核心的问题在于,投资者钱究竟去哪了?事实上投资者很难证明他的钱确实给了借款人。第三方支付明细?实地调研?而银行直接转账有望解决这个P2P难题。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

  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解读: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依据,并且需要一行三会和执法部门联动。目前仅有的一些互联网金融案件判决也是多以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罪为主,仍有大量的P2P跑路案件立案后,难以对实际控制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定性。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

  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解读:澎湃新闻和央视315晚会都曾对信息贩卖、个人信息泄漏等现象进行过曝光,但是目前通过QQ群、微信等途径,仍有大量非法交易个人信息交易,许多买房买车买理财的客户仍会收到大量骚扰电话。此类现象有待进一步治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

  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解读: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支付和P2P都是可能涉及洗钱的主体。由于行业的不透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的发现、资金流向追踪和监控等都处在盲区,未来行业将加强反洗钱立法和监管,并且进一步规范化地引入银行成为资金的存管和监管方。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解读:目前行业里并不缺行业协会,多以民间和地方政府为主,反而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乱收费等现象屡遭质疑。央行也重申会牵头成立行业协会“国家队”,也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期待的。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

  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解读:国家级的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呼之欲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数据,也多以一些民间的、盈利性质的机构在统计,很难做到权威和客观公正。比如在数据抓取方面,第三方多以互联网数据抓取为主,很少直接对接企业后台数据,有以偏概全之嫌,互联网金融企业多以商业机密等因素,也不愿把企业数据交由非官方三方统计机构。目前行业内皆是一个个数据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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