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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管会修订第三方支付专法:支付公司须设内部稽核员

2015-06-04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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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研商的「电子支付机构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草案」适用的对象有二类,一类是专营的电子支付机构,一类是兼营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的电子票证发行机构,至于银行业者则回归本业内稽内控规定。

  金管会本周加快脚步拟定第三方支付专法的子法,10日与银行业者、电子商务业者完成内稽内控人员办法40条逐条拟订,决议未来第叁方支付业者至少要有一名内部稽核人员,且自法令施行后有9个月的缓冲期,让电商业者寻找符合资格的人员。

  银行局副局吕蕙容表示,此次研商的「电子支付机构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草案」适用的对象有二类,一类是专营的电子支付机构,一类是兼营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的电子票证发行机构,至于银行业者则回归本业内稽内控规定。

  根据子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内部稽核人条件至少需符合二类,第一类较严格,而且一定要设置一人: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金融检查经验,或是大专院校毕业、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国际内部核师考试及格并具有二年以上金融业务经验。

  第二类是曾任稽核、会计师事务所查帐员、电脑公司程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师等专业人员二年以上,并受过三个月以上电子支付机构业务及管理训练。

  另外办法中也规定,稽核人员必须要有「领队」编制,负责汇整分组稽核,具统整的角色。塬先的规定是内部稽核人员充任领队时,应有叁年以上的稽核或金融检查经验、一年以上的稽核经验及五年以上的金融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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