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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租赁法律问题

2012-11-2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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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的干线航空器、支线航空器和通用航空租赁业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充分发挥租赁特有的促销作用,组建专业的航空器租赁公司,依托国内航空器制造厂家便捷优质的售后服务,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用...

  我国的干线航空器、支线航空器和通用航空租赁业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充分发挥租赁特有的促销作用,组建专业的航空器租赁公司,依托国内航空器制造厂家便捷优质的售后服务,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用国际通行灵活的租赁经营方式(融资租赁、中长期经营租赁、短期出租),进行国产支线航空器、商用机等机型的销售和租赁服务,是航空业得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通过与国际专业航空器租赁公司合作成立合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和外商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市场客户资源,积极开拓国产航空器的国际市场,促进国产航空器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份额。

  民用航空器租赁是指民用航空器出租人与承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将民用航空器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民用航空器租赁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和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两种形式。

  一、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选择通用性较强的民用航空器,供承租人选择租用,并将民用航空器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

  经营租赁的租期相对较短,期满可以续租,租金较高,随时可以终止,有较大灵活性。经营性租赁是一种以提供民用航空器短期使用权为特征的租赁形式,这是承租人为满足经营上的需要,临时或短期向租赁公司租入民用航空器,并无意长期使用该民用航空器。经营性租赁分为干租和湿租。湿租是相对于干租而言的。所谓干租是指仅租赁航空器的使用权。而湿租则要求航空公司不仅是要提供航空器,而且还要提供相应的机组人员、空乘人员及机务维修人员,以提供飞行服务。从某种角度说,航空界常见的湿租方式也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经营性租赁。

  二、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

  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航空公司)选定的航空器,享有航空器所有权,并将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按市场公允价值或固定价格优先购买,或者按规定条件把航空器偿还给出租人。1988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进行了规定,融资租赁交易是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具体规定见该公约第1条。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2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不同于传统的租赁方式,它具有融资、担保和使用功能,可以使航空器承租人得到加速折旧和节税的好处,其实质是出租人为支付民用航空器价款而向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这些合同主要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与供货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民用航空器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这两个合同中,租赁合同是主合同,买卖合同是从合同或叫辅合同。当然,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合同还可能涉及到诸如银行担保、航空器抵押、保险合同等合同形式。

  小结:对民用航空器租赁进行了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48年《日内瓦公约》、 1988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2001年《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有关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如《日内瓦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承认: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占有航空器的权利。”1988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统一国际融资租赁法律,消除了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障碍,为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关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为航空器的租赁特别是航空器的融资租赁的权利担保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中专辟一节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用八个条文对民用航空器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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