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申请程序如下:
1、权利人提出申请
(1)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通过民航总局网站提交电子版申请(初次申请须向政策法规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2)按照不同权利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不能立即提交有效文件的,可以先提交复印件,在10天内补齐全部有效文件);
(3)提交文件清单一式一份,文件清单应注明证明文件为有效文件或复印件;
(4)一架航空器的不同权利同时办理登记申请时,重复的证明文件可以共用一份。
2、初审
(1)核对文件清单与提交的文件是否一致;
(2)初步审核申请表:申请表内容清晰、完整,签字手续齐备;国籍登记证已经适航部门确认盖章;如有商业秘密声明,保密范围应当合理,按照条例规定登记在权利登记证中的事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3)核对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备。
3、出具收件清单
(1)在收齐全部有效文件的当天,经初步审核后,经办人在每份权利登记申请表上注明收件日期并签字,其中一份交权利申请人或其代办人;
(2)申请人在提交权利登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交全部有效文件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登记申请。
4、缴费
初审结束后,根据发改价格[2004]90号文件,收件人向申请人(或代办人)出具《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受理申请收款通知书》。申请人(或代办人)按照指定收款人信息汇款,向收款部门索取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