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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上吸烟法律不允许

2015-01-2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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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不久,乘坐中国联合航空公司KN5216航班从成都飞往北京的旅客反映,在飞行途中,先是有乘客在客机厕所内吸烟被发现,后在航班经停太原时,又发现有乘客在机舱外舷梯上吸烟,后被制止。吸烟事件引起了其他乘客...

  前不久,乘坐中国联合航空公司KN5216航班从成都飞往北京的旅客反映,在飞行途中,先是有乘客在客机厕所内吸烟被发现,后在航班经停太原时,又发现有乘客在机舱外舷梯上吸烟,后被制止。吸烟事件引起了其他乘客的不满,在航班降落北京南苑机场后,数十位乘客滞留机场,向航空公司讨要说法,其间一度发生言语冲突。那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飞机上可否吸烟的?在飞机上吸烟有哪些危害,吸烟者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遇到吸烟这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空乘人员应该如何处置,处置不当,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我们又应该从中吸取哪些教训,更好地保障航空安全呢?

  飞机上可否吸烟法律有规定

  记者:我们知道烟草是易燃品,很多公共场所尤其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都有禁止吸烟的规定,我国法律对乘坐飞机能否吸烟是如何规定的?其他国家有无相应规定?

  王政佼律师:我国法律对于飞机上是否可以吸烟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从1988年起,当时的中国民航总局就规定,在该局注册的民用飞机上都必须禁烟,并要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提示标志。1992年,国际民航组织153个成员代表开会决定,各国航空公司须在1996年7月1日前禁止旅客在国际航班上吸烟。

  我国于199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乘客在飞机上吸烟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在1996年7月6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该法规于2011年进行了修正)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法规第25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烟区吸烟。”1997年12月30日,原中国民航总局通过《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明确了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区域,即国内航线、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空运输航线、澳门航线及海峡两岸航线的民用航空器的客舱和厕所内;国际航线的民用航空器的客舱禁烟区和厕所内;在地面上停放的民用航空器内。

  可见,根据我国民航安全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可知,现在所有飞机航班全部禁烟,包括起飞与着落整个飞行过程均不能吸烟,甚至整个停机坪包括跑道范围内都是严禁烟火的,即便是在舱门外,也绝对不允许吸烟。

  飞机上吸烟危害大 吸烟乘客需担责

  记者:在飞机上吸烟的行为有哪些危害呢?如果乘客违反法律规定在飞机上吸烟,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张克律师:在飞机上吸烟看似是一种个人行为,但殊不知可能会给飞机航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第一,可能引发火情。因为飞机在高空飞行时机外空气稀薄,而客舱内相对密封,吸烟严重影响飞机内设备的正常运行,容易引发火情。据国际民航组织统计,80%的机上火灾都是由于乘客在厕所吸烟,并将烟头随意丢弃引起的。机舱起火带来的后果非常严重,即便是小火,也容易引起乘客恐慌、机舱内设备失灵,威胁飞行安全。一旦引发大火,则机毁人亡。

  第二,在飞机封闭的环境中吸烟,还会污染空气,危害飞行员以及被动吸烟者的生命健康,威胁航空安全。由于烟草中的尼古丁是一种中枢神经毒麻剂,会使得飞行员全身血管收缩,视力下降,危害飞行安全,而密闭的环境还会导致其他乘客被动吸入大量有害气体,危害乘客身体健康。

  可见,飞机上禁止吸烟,是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的义务。如果乘客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携带易燃物进入飞机或者在飞机上吸烟,可能会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第11条、13条的规定,对违反禁止吸烟有关规定的个人,航空飞行检查员可以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并可处以10元罚款;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如果乘客吸烟扰乱了航空运输正常秩序,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调查结束后,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要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如果吸烟乘客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涉嫌犯罪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航安全必须零容忍 安全闸门要关紧

  记者:此次吸烟事件中有不少乘客反映,他们找机长投诉时,机长曾言“我允许他吸,他就可以吸”,请问机长对乘客的吸烟行为有没有决定权?当发现乘客吸烟时,机长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其他机组成员又应当如何处理?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更好地保障航空安全?

  李宁律师:英国哲学家哈耶克曾言,“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对于乘客而言,其享有吸烟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吸烟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即这一自由的行使不能违法,不得在航空器上吸烟,不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更不能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甚至生命权等权利,否则应接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言“人要自律,不能为了个人的自由而妨碍他人的自由”也同样说明了这一道理。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的规定,机长作为航空器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发现乘客吸烟等扰乱飞行安全的行为时应当采取管束措施立即制止或者强制其离机;而其他机组成员在发现乘客吸烟时也应及时通知航空安全员,协助机长和航空安全员妥善处置此类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此次飞机吸烟事件中,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既有权利对吸烟行为加以制止,也有义务对吸烟行为进行管理,维护航空安全。面对乘客的投诉,机组人员应履行义务积极作为,不应消极地在乘客的督促下不情愿地行动。机长所称的“我允许他吸,他就可以吸”实为滥用权力、恣意妄为之举。对于乘客而言,又怎会放心将生命托付给如此不负责任的机组成员。

  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飞机飞行期间乘客禁止吸烟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于2000年4月正式颁布法令,明确规定所有飞机禁烟,并在当年的6月份实施;日本《航空法》也规定,在厕所内吸烟可处以最高限额50万日元(约合4000美元)的罚款;我国香港的《吸烟防治条例》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上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违例者可被最高罚款港币5000元。

  反观我国,现有的涉及航空安全保卫的规定大部分是中国民航总局出台的规则,仅仅涉及一部行政法规,《民用航空法》中对乘客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实施危及航空安全行为需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机组人员的安保职责等并未明确作出规定。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航空器飞行期间的安全,保卫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建议在特别法《民用航空法》中细化乘客的禁止性义务,如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火柴等易燃品进入飞机,禁止在飞机起落及飞行过程中吸烟等,对于违反规定的乘客应当处以高额罚款或者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不得乘坐任何航班,等等。对于机组人员不履行航空安全保卫职责的应给予诸如调离、停职甚至终身禁飞等处罚。

  第二,建议进一步提高机场安检能力,严防火柴等危险物品进入机舱,把好每一道安全关。目前国内安检设备主要针对的是金属和液体,而火柴的主要成分是木头和红磷,加之体积较小,不易被检出。此次发生旅客吸烟事件,就是因为有乘客将火柴带入了机舱,这就反映出航空安检部门的检查还不到位,不能把好安全关。火柴虽小,但由于红磷的燃点极低,小小的火柴亦事关飞机和乘客安危,在世界范围内恐怖威胁日益加重的今天,尤其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因此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提高安检能力并予以落实。

  第三,加强对机组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好对乘客的监督职责,并进一步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一方面,应对所有乘务人员进行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的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在飞机飞行过程中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还应积极履行对乘客的监督职责,提示乘客不得吸烟,在发现乘客吸烟时应立即制止并采取有力的管束措施,绝不姑息此类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应明确航空安全管理执法部门的职责,将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到航空安全保卫实践中。与制定规则和制度相比,更为关键的是,应通过严格执法使人们认识到规则和制度的重要性,并因此而更加严格遵守之。因此,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在事件调查清楚之后,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旅客生命安全大于天,安全是民用航空永恒的主题,保障航空安全是民用航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此次吸烟事件不仅凸显了国人守法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淡薄,而且也反映出我国在航空安全立法、执法方面存在漏洞。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经转化为强大的经济实力,未来的三十年我们需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正如习总书记致力于建设法治中国并始终坚信“法律不是纸上的教条,而是行动的真理”一样,唯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真正改变“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现状,真正消除“权大于法、言大于法、领导大于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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