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航空运输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016-02-04 17: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航空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航空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电子合同的订立基础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传递数据化的信息,发出要约和承诺,或者直接填写网页上的空白电子合同后发送给相对方。电子合同形式上的效力体现在对电子合同书面效力的认识上。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要约和承诺的生效都坚持“到达主义”。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电子合同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它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依据EDI订立的合同。也有学者认为它是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当事人以互联网络为载体 ,为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王利明教授认为,电子合同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但严格的说又不完全等同数据电文。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其中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属于电子合同的类型,也就是说只有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才能订立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订立基础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传递数据化的信息,发出要约和承诺,或者直接填写网页上的空白电子合同后发送给相对方。借助于计算机订约,实际上是以计算机传达意思表示,这种特殊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读取数据内容并自动对数据文件加以回复的形式出现,也可采用一般形式上的磋商等,反映的都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形式上的效力体现在对电子合同书面效力的认识上。目前基本统一的认识是认为电子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书面合同,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法”的要求。但是电子合同除了“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外,还必须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方可达到书面形式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要约和承诺的生效都坚持“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该法第34条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表明了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时间、地点。电子合同的最终生效,还有待于当事人经过最终确认房客宣告成立。合同法第33条建议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签订确认书形式成立合同,这对电子合同的成立也是不无裨益的。

  航空运输电子合同即航空运输合同的电子形式,除了遵从电子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外,也有其特殊处。目前航空运输电子合同集中体现在电子客票领域,国内各大航空公司都推出了电子客票,购买电子客票前,购票人都要在其网站注册成为注册用户,然后按照网站提示进行航班信息的查询操作,选择航班和机票数量,点击“确认”后,电子客票销售系统自动完成定座、保留座位、生成成交记录等操作,有的公司还提供旅客自助值机服务,然后生成交易凭证交由购票人确认无误后,购票人再通过电子支付等支付手段支付票款,打印行程凭证和成交记录编号,然后在登机前凭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专用值机柜台办理登机手续,凭身份证和登机牌登机。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可以看出由于电子客票的特殊性,使得航空运输电子合同缔约程序复杂。

  电子客票在订立、生效的过程中,其合同责任较一般的航空客运合同来讲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性,而其特殊性也是由其电子形式所致。

  一、要约和承诺

  电子客票销售网站各种广告宣传、网站公示航班时刻表、机票信息、运输条件等可视为一种要约邀请,购票人通过登录电子客票销售网站,浏览查询航班机票信息,可视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购票人通过执行注册用户、查询信息、选择客票航班、数量等操作流程,可视为接受要约的过程,通过点击“确认”,完成了要约的发送、到达和承诺的成立,这一过程是在极短时间内由网站程序自动完成的。

  二、合同成立和生效

  航空运输电子合同的成立是以注册用户点击电子客票销售网站“确认”键为标志,注册用户在点击之前,推定为其无条件接受航空运输条件及电子客票票面所载内容(亦即航空运输合同条款内容),并不得以未看到相关条款为抗辩理由点击之后的一系列行为,视为当事人履行合同成立条件应尽的义务。这也意味着航空运输电子合同也符合“Click-wrap”合同成立的条件。该合同的生效则是以办理登机手续、持有登机牌为标志。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适用航空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在操作上较纸质客票更为便捷。

航空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838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航空法律师团,我在航空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