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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

2016-02-0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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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航空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它的成立是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后订立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航空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此处所说的协议一词包含了双重含义:一是指合同,二是指合意(mutual assent)。

  因此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42]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生效就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的生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合同成立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至于合同的完成,是满足债权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意味着合同债务的履行完毕,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失。

  航空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它的成立是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后订立的。航空运输使用人依照约定支付使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对价,承运人向航空运输使用人出具运输凭证,航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它的生效则要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航空运输合同的完成以旅客到达运送目的地和托运货物的交付为标志。

  一、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

  航空客运合同的订立通过旅客的购票行为完成。民航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这一行为可视为要约邀请,即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要约,[45]符合《合同法》第15条“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规定。此时承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而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有三种情形:

  1、在先购票的情况下,旅客向承运人提出到达机场、座别、路径等要求,并付给相应承运旅费即构成有效要约,承运人售给旅客符合要求的客票为承诺,合同成立之时为交付客票时,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

  2、在采用取票制预订场合,预订行为为预约合同,旅客要求取票为要约,交付客票为承诺,合同自交付客票时成立;

  3、在采用送票预订制场合,预订行为系预约合同,旅客要求承运人送票为要约,承运人送票上门为承诺,合同自售票机构将客票送达旅客所在单位或居所并由接收人签收时成立。

  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一致。航空客运合同生效时间为旅客持客票办理完值机手续时,即公共运输企业通过其地面值机柜台工作人员查验客票、托运行李、发放登机牌等行为开始履行航空客运合同。旅客到达目的地并走出候机楼到达厅视为合同的完成。

  二、航空货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

  与航空客运合同相似,承运人应将运价、航班等信息公开,而此类公开信息亦可被视为是要约邀请。此时承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处于订约准备状态。航空货运合同的订立有以下两种情形:

  1、托运人自行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处托运货物时,托运人填写货运单为要约,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接受货运单为承诺;

  2、承运人上门收取货物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托运人通知承运人上门收取托运货物为要约,承运人同意并上门收取货物为承诺。

  航空货运合同的生效通过托运人支付运费、交付托运货物及提供所需相关法律文件、凭证,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查验收取托运货物所需相关法律文件、凭证、收取运费和托运货物、向托运人提供运输凭证(航空货运单)的行为完成。而航空货运合同的完成则是以托运货物的交付为标记。收货人无故不受领托运货物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货物做出妥善处理。

  三、包机运输合同

  包机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包机人和承运人达成合意签订包机运输合同之日,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自双方约定合同终止之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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