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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员体检标准是什么

2018-09-0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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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千呼万唤的招飞终于来了,飞行梦从招飞体检开始,体检是第一大关,也是成为民航招飞单位预招对象的第一步,淘汰率丝毫不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的面试淘汰率,各位想考民航飞行员的小飞飞们还是要好好调整好身体状态,好好备战,坚决要把这第一关攻克下来。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民用航空飞行员体检标准是什么的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民用航空飞行员体检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如下:

  身高在165-185厘米之间,体重52公斤以上,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 视力裸眼视力在1.0以上,无色盲、色弱,无慢性鼻炎和鼻窦炎,嗅觉正常,听力正常,无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 没有头痛、头昏、失的症状。

  民航飞行员体检:

  1. 眼科: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视野异常,色盲、色弱,夜盲治疗无效等,均不合格。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可以确诊为不合格。

  2. 嗅觉检查:被查者闭上眼睛,用右手食指压迫右侧鼻翼使右鼻孔闭塞。检查者任选一种药瓶,将药瓶口对准被查者左鼻孔,距离约1.5厘米,令被检查者用左侧鼻孔吸气辨认是何种气味。无法辨别者可确诊为不合格。

  3. 听力检查: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可诊断为不合格。

  4. 耳鼻喉科: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内耳疾病或眩晕症,晕机病治疗无效,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以上检查结果均可诊断检查不合格。

  5. 外科检查:身高男低于165厘米,体重男性52公斤以下,四肢残缺或身体有明显畸形可认为不合格。

  6. 内科检查:血压平静血压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有慢性胃肠病(经常心口痛、吐酸水或拉肚子), 患过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经常头痛、头昏、失眠,经确诊可认为不合格。需要检查的人群:有意愿成为飞行员的人群。结果阳性可能疾病:色盲。

民用航空飞行员体检标准是什么

  二、民飞行员拓展资料

  民航飞行员是民航事业的主力军.民航飞行员的衣服,夏天都是白色的衬衣,冬天一般都是黑色的西服,颜色基本上全球统一,但是款式为各个公司制定,每个公司都不是相同的。 民航飞行员粗略分为机长和副驾两等级,但是机长和副驾里面又分成好多等级,副驾驶一般又分为第一阶段副驾驶、第二阶段副驾驶、第三阶段副驾驶第四阶段副驾驶左座副驾驶;机长又分为机长,教员,检查员等等。

  民航飞行员应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心胸宽广,性格开朗;大胆果断,意志坚强;情绪稳定,控制力强;理解、记忆等智力水平较高;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四肢协调,方位判断准,模仿能力强。

   三、名航飞行员从业资格:

  所有飞行员在执行航班任务前时应获得以下资格与证照:

  (1)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商照或航线运输执照)(3)空勤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4)教员执照(飞行教员适用)。

  从业要求:

  1.遵纪守法、积极向上、无不良犯罪记录、为人忠诚、有志于航空事业发展;

  2.男性身高169-185CM,体重不低于50KG; 女性身高160-185CM,体重不低于45KG;

  3.英语水平良好;

  4.无晕车、晕船;

  5.无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6.无口吃;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

  7.矫正视力高于C字表0.5(相当于无散光E字表4.6以上);

  8.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9.无肾炎或血尿,蛋白尿;无慢性肠胃道疾病;

  10.无肺结核;

  11.无较重的沙眼或倒睫;无肝炎或肝脾肿大;

  12.无耳朵流脓,听力差,经常耳鸣症状;

  13.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4.无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5.无高血压、心脏病史。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民用航空飞行员体检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同时找法网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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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人部发〔2005〕1号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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