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飞机上旅客意外猝死,空乘人员要承担责任?

2016-11-24 15: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航空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航空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飞机上旅客意外猝死,空乘人员要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以知道航空公司不对旅客的意外猝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1、《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2、《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案例:

  2012年6月27日,张某乘坐被告X航空公司从浙江萧山机场飞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一趟航班,该航班于17时35分许从浙江萧山机场起飞。

  在飞行过程中,张某在餐后身体开始出现不适症状。18时50分许,其同行人即证人吕某通过前排乘客按呼叫铃向空乘人员求助。航班空乘人员闻讯查看情况后,分工对张某实施了掐人中、虎口、吸氧等救助措施,同时通过广播寻找医生乘客帮助。之后,一名热心乘客协助空乘人员继续对张某进行救助,并采取心肺复苏急救措施,同时联系机场、空管、地面急救人员等相关方面,19时20分许飞机提前降落北京机场,由地面医务急救人员登机接替空乘人员继续对张某实施急救。

  20时27分许,医务人员急救无效,宣布张某死亡。航班空乘人员对张某进行急救过程中,未打开飞机上配备的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对张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为:1、该人系猝死死亡;2、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后因就张某死亡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张母等人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的空乘人员对张某所实施的救助在主观上是积极的,在客观行为上已经达到尽力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母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根据“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对张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为:1、该人系猝死死亡;2、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可以认定张某是猝死的。猝死是指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所以可以确认,张某的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以知道航空公司不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当乘务人员得知张某情况后就已经对张某积极采取了心肺复苏等一系列急救措施。并且,在通过机组人员积极的协调后,航班已经提前降落了目的地机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在客观行为上已经达到尽力的程度。

  最后,空乘人员在广播寻找医生乘客给予帮助的情况下,有乘客自称有医学知识,并愿意给予帮助,这名乘客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精神和行为是值得褒扬的。

  所以说,不管在任何时候,自身的身体健康最为重要。要在平时就做到爱护身体,健康生活。

航空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658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航空法律师团,我在航空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