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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运输受损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02-03 17:31
导读: 很多旅客在遇到行李不正常运输时,会向航空公司提出除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外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主要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不了解。那么,行李运输受损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案例介绍】

  2004年6月10日旅客刘先生乘CA991从北京前往澳大利亚,到达悉尼机场时,发现行李没有与其同机到达,经当地机场行李部门查找得知,因为天气炎热,影响了飞机载重,因而行李被装到后续的航班上。旅客回国后,给国航服务质量部门写了投诉信,提出两点要求:

  第一,赔偿由于行李延误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由于行李晚到影响了自己在国外的旅游情绪,精神上受了刺激,所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很快与这位旅客取得了电话联系,电话中工作人员详细解释了这次行李晚到的具体原因,并且根据旅客提出的索赔要求,结合航空公司有关规定,对旅客所受经济损失部分给予了适当的赔偿。但是对于精神损害部分的要求,我们没有赔付。旅客开始时很不理解,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后旅客终于同意放弃这部分的索赔要求。

  我们给旅客解释的主要依据是以下方面:民航法第131条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29条中规定: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无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公约条件和赔偿限额提起。在此类案件中均不应该判给任何其他非补偿性损害赔偿。航空运输中的索赔只能在所受到的直接伤害和损失的情况下申请,而不能就单纯的精神伤害索赔。

  我国高法对精神赔偿的解释是:精神损害赔偿只限于侵犯人格权和人身伤害的情形,而在违约责任中,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特别是主张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往往依附于人身伤害的情形。行李一旦出现延误,航空公司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的赔偿是有限额的,而精神损害赔偿显然不属于这个范畴,因为首先航空公司在行李的定义里面就明确的标注有: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方便舒适而携带的个人物品,另外还规定交运的行李内不能夹带贵重物品、有价证券、重要文件、金银首饰等。所以行李的延误运输,不能作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我们非常不愿意看到行李延误运输情况的发生,但是有一些行李延误运输发生,是航空公司不可抗拒力量造成的,比如天气等。所以我们希望乘飞机旅行的旅客,尽量不要在交运的行李内放入贵重物品,最大限度地减轻由于行李延误所受的损失。

  (原标题:如何看待因行李问题导致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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