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

2019-06-16 10: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海关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海关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199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维护外贸出口的正常秩序,防止低价倾销出口商品扰乱国际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外贸出口的正常秩序,防止低价倾销出口商品扰乱国 际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由海 关对出口商品进行审价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 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 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

  第三条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售 予境外的成交价格。

  第四条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成交价格经海关审 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由海关依次按照下列价格予以审定:

  (一)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

  (二)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及 其他杂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四)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审定价 格。

  第五条 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在发货人或其代理 人申报出口时进行。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经营单位在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 记备案时,应预先申报成品出口的成交价格,并由海关在商品出口时进行 审价。

  对转关运输出口的商品,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审价。

  第六条 为合理审定出口商品价格,海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的规定,查阅企业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 、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 海关对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价格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出 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完整、准确的文件 资料,以及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资料。出口商品的发 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拒绝提供的,海关对其出口 商品不予放行。

  第八条 海关对低价出口的商品,区别情况做以下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 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差额的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 ,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 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 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 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对别国产品将造成损害的出 口商品,经海关调查构成伪瞒报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 准出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 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检举揭发低价倾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由海关 按规定发给奖金,并为其保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

海关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245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海关法律师团,我在海关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