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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

2019-06-1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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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4日国检务联[1997]347号各直属商检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当前在我国引进外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 价值鉴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4日 国检务联[1997]347号

各直属商检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当前在我国引进外资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外商以实物作为投资进口货 物时,为偷漏关税而高价低报、多进少报和为瞒骗验资而低价高报的现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商检局和海关总署依法决 定加强对外商投资财产的进口价值鉴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 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 其他物料,由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简称商检机构 )依法办理所辖地区外商投资财产进口价值鉴定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货物报关前,须先行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并填报《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简称《报验通知单》)。 当地商检机构应在《报验通知单》上加盖“已接受价值鉴定报验章”(简称 “报验章”)。《报验通知单》和“报验章”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报 验通知单》作为本通知附件印发。

  三、海关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在原有监管条件 不变的基础上加验由当地商检机构出具的《报验通知单》。

  四、价值鉴定申请人须向商检机构提供有关单证资料。商检机构在受 理申请后45日内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鉴定期 限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五、国家商检局将审核同意负责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商检机 构名称及制作的“报验章”印模通报海关总署转各地海关备案。

  六、本通知自1998年1月15日实行。

  附件:《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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