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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取消与撤销的区别

2018-05-0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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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前的中国处于一个与外界积极交流的阶段,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等方面,中国与外界都有着很多密切的联系。海关作为中国与外界交流的一个窗口。其行政许可自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于是,很多人就会问,海关行政许可取消与其撤销有什么区别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其实在海关行政许可取消与撤销的说法中,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1、可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予撤销

  不论是“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当撤销许可有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三)没有取消海关行政许可的这一个说法,只有取消非行政许可的说法。

  也就是说很多人都误解了海关行政许可的撤销与取消的这一个说法。其实海关行政许可只有撤销而没有取消。但是通俗说法之中,人们往往会混为一谈。当然,这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歧义。所以人们只需要理解撤销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海关行政许可只有撤销而没有取消。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三种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等行为时,该行政许可以被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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