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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减免

2015-01-03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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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视同国内产品,在总署下达计划数量内的自捕水产品返回国内,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亦不征收监管手续费。进口下列减免税和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手续费...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视同国内产品,在总署下达计划数量内的自捕水产品返回国内,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亦不征收监管手续费。

  进口下列减免税和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手续费免征:

  (1)《海关进出口税则》列名免税的货物。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4)用于救灾的物资。

  (5)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8)向国外家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3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e

  (10)收取手续费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减免税货物。

  (11)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投资额度准予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以及其他货物,哲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的免税设备等,暂免予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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