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2019-06-14 22: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海关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海关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署税〔2000〕124号)第九条规定:“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署税〔2000〕124号)第九条规定:“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中国银行在上述规定赔付的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赔付责任的,不再另行征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海关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580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海关法律师团,我在海关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