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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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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18:16
导读: 现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第70号公告、第71号公告、第72号公告所附目录中部分商品名称和编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凭已签发的

  现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第70号公告、第71号公告、第72号公告所附目录中部分商品名称和编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凭已签发的有效许可证件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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