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05-3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2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5-31
【生效日期】2009-5-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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