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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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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16:27
导读: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2009-05-31【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总署公告﹝2009﹞28号【发文机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9-05-3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2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5-31 【生效日期】2009-5-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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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海关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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