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联合公告2010年第94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2-30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0〕9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
【发布日期】2010-12-30
【生效日期】2010-12-3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国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