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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1389号(关于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2019-06-14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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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1389号(关于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2010-06-01【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
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1389号(关于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2010-06-01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0〕1389号 【发文机关】农业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6-1 【生效日期】2010-6-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加入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为遏止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上述政府间渔业管理组织已对部分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证明制度。根据合法捕捞证明制度的规定,国际组织成员进口部分水产品时有义务验核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署的合法捕捞证明,没有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被视为非法捕捞产品,各成员国不得进口。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详见附件1。

  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现决定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对进入我国关境的附件1所列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详见附件2)。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水产品原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确定。

  二、有关单位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证明原件。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加工附件1所列产品进入我国时,申请单位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证明副本和加工国或者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doc

2、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doc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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