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0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应予补征相应的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tiff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