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2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14 14:44
导读: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2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009-11-1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2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9-11-13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7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1-13 【生效日期】2009-11-13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14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4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2008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年11月14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0号.tiff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海关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601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海关法律师团,我在海关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2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海关法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2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