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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相关案例汇总

2019-06-17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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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事赔偿是指当海运交付出现问题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下面是关于海事赔偿相关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因船员操作吊杆不当致海损事故发生申请

海事赔偿是指当海运交付出现问题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下面是关于海事赔偿相关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因船员操作吊杆不当致海损事故发生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1996年8月9日19∶45时,申请人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通公司)所有的“启通6号”(KAITONE NO.6)轮在广州黄埔港集装箱码头8号泊位装货。10日03∶50时装货完毕,共装载99个集装箱,准备运往香港中转到国外。装货完毕时,天下中雨,风力4级,船舶摇摆,该轮水手罗志伟在进行吊杆复位操作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该轮吊杆右舷稳索和千斤索破断,吊杆失控。失控的吊杆摆向右舷,导致该轮向右倾斜,所载的36个集装箱落水,并将停靠在该轮右舷边的“新海9号”拖轮压沉。»全文

  ●上海供电局与波罗的斯船务公司海事损害赔偿纠纷案

  告所有“阿加米能”轮(M.V.AGAMEMNON)于1984年11月22日15时10分,从上海港黄浦江34—35号浮筒起锚,慢速驶向73—74号浮筒,由于该轮拖锚航行,当驶过70号浮筒时,原告的电缆水线守望站值班员发现该轮左锚在水中,立即开亮标有“水线”的霓红灯警告牌以示警告,并通过扩大机不断向该轮呼叫,要求该轮将锚收起,但该轮毫无反应,继续拖锚航行,以致在16时52分,左锚将敷设在72—73号浮筒间的“南浦383”号水底过江电缆钩断,致使上海供电局所属供电所、高压工区以及南市发电厂7号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造成附近部分地区停电,14家工厂停产。»全文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三善创造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一、具体案情

  “三善创造者”(SAMSUN CREATOR)号轮,为1975年日本造两货舱钢质杂货船,配有1×3310KW六缸柴油主机一台,船舶垂线间长98.00米,型宽18.00米,型深13.00米,夏季吃水7.616米,夏季干舷5.410米、总吨6,160,净吨2,558,载重量8,144.02吨,空船排水量2,625.98吨。该轮船东为利比里亚马斯特航运有限公司(MASTER OCEAN SHIPPING LIMITD),登记港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金斯敦。事故航次该轮属申请人期租经营,船舶证书齐全,船舶沉没时,法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美国船级社的船检记录中亦没有任何文字表明船舶没有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标准。»全文

  ●从案例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人

  案情:

  2002年3月,装载其货物的A轮在长江口与江苏籍的B轮相撞,A轮当即沉没,船上的几千箱货物就此永远沉入了海底。不幸中的万幸,潘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随即向他赔付了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也不能白赔,其又向有责任的A轮船东提出索赔。此时,A轮船东已知大祸临头,为了缩小损失,依法在海事法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院在审查后,同意了A轮船东的申请。这样,船东就本次海事事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金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至于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一块赔偿的大蛋糕做好了,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这个蛋糕的分食者呢?保险公司通过潘某知道了船东设立基金的事情,其立即以代位求偿者的身份到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保险公司为此提供了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水路货物运单、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交接清单等证据。»全文

  ●海上承运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案情

  2003年5月21日,原告波蜜公司委托厦门弘信公司与被告海华轮船公司以运单形式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海华轮船公司将其6个集装箱的饮料由上海运至广东黄埔和蛇口,海华轮船公司安排其期租经营的“华顶山”轮实际运输。2005年5月25日,“华顶山”轮装载包括原告货物在内的共计36家货主的142个集装箱由上海港起航,5月28日05时20分,船舶航行至台湾海峡时,大副发现NO.2舱有白烟冒出,船长指令对NO.2舱打消防水,07时31分,NO.2舱出现明火,08时26分,“华顶山”轮根据厦门海事局的指令驶抵3号锚地自救待援。08时33分,“沪救12”轮抵达现场,向船舶喷射消防水,船舶同时开启舱底水泵抽水,09时09分,“华顶山”轮明火扑灭,“消拖8号”船抵达协助冷却。锚地观察一段时间后,见船舶未再出现明火,厦门海事局指令船舶开回厦门东渡港卸货。11时30分,“华顶山”轮靠泊,并由消防部门负责从岸上对船舶继续采取冷却措施。此时,船舶吃水正常。但后船舶发生爆炸,于19时15分沉没。本次事故中,原告的6个集装箱随船入水。后连同其他集装箱一起堆放在东渡码头货场。经检验,原告的货物4箱全损、1箱100%不合格,另一箱如在50天内销售则尚有残值21600元,但原告在上海,来厦门提货须向码头交纳12000元的费用,且不能保证如期售出,原告权衡后决定不再提货。»全文

●粤西审结首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003年2月24日,中国籍油轮“明日光1号”与韩国籍货船“紫藤(Wistaria)”轮于湛江海域发生碰撞事故。“紫藤”轮被撞后船舱进水,虽经湛江海事局组织救助而免于沉没,但船上所载的纸浆和化肥遭到水湿,造成了船损、货损。为此,“明日光1号”轮的所有人将面临可能来自“紫藤”轮船、货所有人等各方面的巨额索赔。如何才能依法合理降低责任风险和避免因他方采取扣押船舶等法律措施而造成其更大范围的损失?“明日光1号”轮的所有人有望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来实现这一目的。其随即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就“明日光1号”轮于该次碰撞事故的赔偿责任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全文

  ●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人

  2002年3月,潘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装载其货物的A轮在长江口与江苏籍的B轮相撞,A轮当即沉没,船上的几千箱货物就此永远沉入了海底。不幸中的万幸,潘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随即向他赔付了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也不能白赔,其又向有责任的A轮船东提出索赔。此时,A轮船东已知大祸临头,为了缩小损失,依法在海事法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院在审查后,同意了A轮船东的申请。这样,船东就本次海事事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金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至于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一块赔偿的大蛋糕做好了,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这个蛋糕的分食者呢?保险公司通过潘某知道了船东设立基金的事情,其立即以代位求偿者的身份到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保险公司为此提供了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水路货物运单、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交接清单等证据。»全文[page]

  ●“闽海231”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从事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其所有人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成立,裁定准许其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总额以海商法的规定计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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