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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2019-06-17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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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概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概述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责任时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这笔基金是根据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算出的对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总和,加上从事故发生引起责任之日起到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它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缴付,专门用以支付援用责任限制的索赔。

  基金设立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和设立责任限制基金,都不表明其对责任的承认,经过法院审理后,如果查明责任人不应承担责任,则基金应该退还给责任人。

■相关法律: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全文

■相关案例:

  (韩国)兴亚航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申请人兴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受理后,向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并于 2004年9月1日至9月3日连续三日在《人民日报》发布公告。异议人荣成市海宇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于200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据此举行了听证会 ,由申请人和异议人举证并发表意见。»全文

●从案例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人

  案情:

  2002 年3月,装载其货物的A轮在长江口与江苏籍的B轮相撞,A轮当即沉没,船上的几千箱货物就此永远沉入了海底。不幸中的万幸,潘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随即向他赔付了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也不能白赔,其又向有责任的A轮船东提出索赔。此时,A轮船东已知大祸临头,为了缩小损失,依法在海事法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院在审查后,同意了A轮船东的申请。这样,船东就本次海事事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金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至于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一块赔偿的大蛋糕做好了,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这个蛋糕的分食者呢?保险公司通过潘某知道了船东设立基金的事情,其立即以代位求偿者的身份到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保险公司为此提供了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水路货物运单、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交接清单等证据。»全文

●粤西审结首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003年2月24日,中国籍油轮“明日光1号”与韩国籍货船“紫藤(Wistaria)”轮于湛江海域发生碰撞事故。“紫藤”轮被撞后船舱进水,虽经湛江海事局组织救助而免于沉没,但船上所载的纸浆和化肥遭到水湿,造成了船损、货损。为此,“明日光1号”轮的所有人将面临可能来自“紫藤”轮船、货所有人等各方面的巨额索赔。如何才能依法合理降低责任风险和避免因他方采取扣押船舶等法律措施而造成其更大范围的损失?“明日光1号”轮的所有人有望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来实现这一目的。其随即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就“明日光1号”轮于该次碰撞事故的赔偿责任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全文

  ●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人

  2002年3月,潘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装载其货物的A轮在长江口与江苏籍的B轮相撞,A轮当即沉没,船上的几千箱货物就此永远沉入了海底。不幸中的万幸,潘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随即向他赔付了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也不能白赔,其又向有责任的A轮船东提出索赔。此时,A轮船东已知大祸临头,为了缩小损失,依法在海事法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院在审查后,同意了A轮船东的申请。这样,船东就本次海事事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金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至于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一块赔偿的大蛋糕做好了,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这个蛋糕的分食者呢?保险公司通过潘某知道了船东设立基金的事情,其立即以代位求偿者的身份到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保险公司为此提供了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水路货物运单、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交接清单等证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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