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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车】海关监管车辆车体结构的验核标准

2019-06-1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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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监管车辆车体结构的验核标准海关监管车辆是指在海关注册/备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车辆,(包括来往香港公路货运车辆和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下称车辆)。上

海关监管车辆车体结构的验核标准

  海关监管车辆是指在海关注册/备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车辆,(包括来往香港公路货运车辆和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下称车辆)。上述车辆的车体(厢体)结构,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基本原则

  (一)车辆行驶证上注明的车主名称,应与车辆所属企业名称一致。

  (二)车辆的类型、牌名、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身(底盘)号码、车辆牌号等应当与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证件所列内容相符。

  (三)车辆的驾驶室、车厢、底盘(包括车架、车桥、车轮、悬架、桥壳等)无夹层、暗格等人为隐蔽空间。

  (四)车辆的油箱和备用轮胎等装备以原车出厂时的配置为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加装。

  (五)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悬挂提示危险的标志。

  二、车辆除应符合上述基本原则外,不同类型、用途的车辆,其厢体结构还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密封厢体应符合下列技术标准

  1、厢体结构严密、完整,厢体密封部分可以施加海关封志。如采用非法手段取出或者装入货物,将会损坏海关封志,或者在厢体外留下开拆痕迹。

  ——厢体各组成部分(端壁、侧壁、底板、门、顶板、角柱、纵桁、横梁等)的装配方式,应当保证无法从厢体外面移动或者调换其各组成部分或者改变其结构,否则将会留下明显可见痕迹;

  ——当厢体顶板、侧壁、底板、门由不同部件组成时,这些部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具有足够的强度。

  2、海关封志可以简便而有效地施加在厢体上。

  ——厢门和其他关闭部分(包括截止旋塞、人孔盖、法兰等),应当配有可以简便而有效地施加海关封志的装置,其结构设计应当保证无法从厢体外部打开箱门和其他一切关闭装置,否则将会破坏海关封志。

  ——厢体的通气孔和排水孔,应当装有防护罩等类似装置,用以防止由通气孔和排水孔进入厢体内部。该防护罩等类似装置无法从厢体外部被移动或者调换,否则将会留下明显可见痕迹。

  3、厢体应无可供藏匿货物的隐蔽部位。

  ——凡组合部件在结构上必需留有必要空隙的部位(例如双层壁板之间的空隙),但为了防止这些部位用于藏匿货物,厢体内部的衬板应当无法被移动或者调换,否则将会留下明显可见痕迹。

  ——为便于海关查验,上述留有空隙的结构数量应当控制在最少限度。

  4、厢体装载货物空间,应当便于海关检查。

  5、联接结构的规定

  如使用联接紧固配件(如铆钉、螺钉、螺栓和螺帽等)装配厢体构件(如门板、侧壁等)时,应当采用将联接紧固配件由外向内穿入,在厢内部紧固的装配方式,并能保证这些联接紧固配件无法从厢体外部被拆除或者调换(如将螺母焊接在螺栓上)。

  凡是可以从一面拆除或者更换而不留下明显痕迹的联接紧固配件(如膨胀螺栓、螺丝和暗钉等),均不得使用。

  (二)装载鲜活货物的网封车厢体结构应符合下列标准:

  1、车厢的网封面积应占载货厢体面积的3/5以上;

  2、厢体底部与网底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3、厢体开网部分的网孔横直间隔尺寸不得超过3厘米;

  4、厢体的网封铁丝交叉点应用钢片点焊加固,并且网封铁丝直径不得小于0.4厘米;

  5、鱼车车厢的挡板不得高于鱼桶。

  (三)工具车(指中、小巴改装后用于运载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车辆)的厢体结构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车辆驾驶室与用作装载货物的车厢之间必须安装固定隔离网,车厢里面不得安装座位;车厢内加装的防撞网必须为疏网型。

  2、除驾驶室外,装载货物的车厢只允许开一扇车门,其余车门及原有窗口须固定焊死,其中,窗口玻璃部位须用铁网封焊。

  3、驾驶室、载货车厢、底盘(包括车架、车桥、车轮、悬架、桥壳等)无人为隐蔽空间;车厢与底盘接触部位必须永久固定。

  4、工具车隔离网及窗口封网的网孔横直间隔尺寸不超过3厘米;网封铁丝直径不小于0.4厘米,铁丝交叉点用钢片点焊加固。

  装载转关货物的工具车必须具备施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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