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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性质是什么

2018-09-0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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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那么海关行政处罚性质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就相关内容进行回答。

  海关是对出入国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的国家机关。那么对于违法行为但又不触及到刑法的违法行为,海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那么这种处罚性质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海关行政处罚性质是什么

  一、海关行政处罚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是通过对违反海关法的当事人财产、能力或精神声誉予以一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以达到规范进出境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注意:海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海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一)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包括:

  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往区外的;

  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

  2、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或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

  3、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4、擅自处置监管货物,违规存放监管货物,监管货物短少、灭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违规,暂时进出口货物违规以及其他货物违规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海关行政处罚性质是什么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综上,海关行政处罚性质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我们应该与行政强制措施加以区分。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处罚即有救济”,“无救济即无处罚”,行为人受到处罚,同时应具有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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