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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地对待被选举权

2019-05-02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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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选举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长期以来,在法理上一直没有真正地从选举权的权利理论中分离出来。事实上,被选举权虽然与选举权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它是一项独

被选举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长期以来,在法理上一直没有真正地从选举权的权利理论中分离出来。事实上,被选举权虽然与选举权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它是一项独立的政治权利,从权利性质、特征、内容和实现方式等方面都与选举权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要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必须要认真地对待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它所要实现的核心利益是能够担任正式候选人(或正式当选)的资格,能够给选民提供选择的机会,能够有被选举担任公职的资格。由于被选举权的核心是成为正式候选人,而成为候选人的最重要前提就是被提名,因此被提名权成为了被选举权最重要的实现方式。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由于实行选举中的普遍原则,因此,在被提名权上所设定的特殊条件的限制被取消了,如社会地位、性别、教育程度、民族和种族背景等等,但是,由于被选举权实行的方式仍然受到选举制度所要追求的政治目标的影响,因此,事实上,年龄、国籍以及区域等因素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选举权的实现,成为限制被选举权的法定事由。这些限制理由可能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就是不合理的。如在外国人居住的社区,如果外国人的人口比例占到社区人口的50%以上,那么,社区管理机构如果没有外国人的代表,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目标就无法正确地反映社区居民的要求和利益。再如,如果一个城市中外来人口的比例达到50%以上,而在这个城市中的代表机构却因为选举制度的局限,没有任何外来人口的代表,那么,这种代表机构的民主性就会大打折扣。所以,被选举权不能仅仅从公民个人行使权利的制度来认识其保证民主制度的价值功能,更关键的还是要从被选举权所要实行的民主制度的价值目标的角度来认识其功能,所以,被选举权具有集体人权的性质。认识到被选举权的这一特性,就可以来正确地对待目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如何来保障外来人口的代表权以及外国人在社区的被选举权等问题。

被提名权作为被选举权的重要内容,是被选举权中最为重要的权能。如果被提名权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瑕疵,那么,尽管选举过程中严格地遵循选举制度所规定的公平和公正的程序,其选举结果也可能是不公正的。

我国目前选举法规定了政党、社会团体提名以及选民提名的制度,在被提名阶段,候选人还可以与选民广泛接触,新修改的选举法还规定了预选制度,应当说,这些规定对于保证被提名权的充分实现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也要看到,在正式候选人的确认程序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选民推荐的候选人往往要比政党、社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入选的可能性要小,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性还没有充分地展现出来,所以,必须对被提名程序加以适当改革。目前可以采取的做法是应当允许候选人在介绍自己的时候,可以对其他参选的候选人的施政纲领进行质疑,同时可以组织一定的选举班子来向选民系统地宣传和介绍自己。在基层选举中,尤其是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应当鼓励选民自我推荐和“海选”,在城市社区,还要注意社区选民的基本构成,让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通过被提名程序得到充分的反映。

总之,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除了要重视保障选举权的充分实现之外,对被选举权的理论和实践加以认真地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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