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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候选人不应附加苛刻条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02 12:08
导读: 目前,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但有些倾向性问题应引起各级换届选举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近日,笔者就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到乡镇调研,发现个别乡镇选举工作指
目前,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但有些倾向性问题应引起各级换届选举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近日,笔者就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到乡镇调研,发现个别乡镇选举工作指导组,为了减少选举工作环节,打算在提名代表候选人时提出一些限制条件,比如规定年龄必须在多大之间、文化程度达到大专水平、出资多少万元为群众办实事或者年纳税必须达到多少万元以上等等,以缩小提名范围,减少工作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因为它有悖于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说,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如果没有原则地加以限制,不仅挫伤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积极性,给他们造成早已内定的错觉,而且剥夺了一部分人被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丧失了当选人大代表的机会,因此,在提名代表候选人时,绝不能图省事、怕麻烦、走捷径,随意增加限制条件,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名原则、范围、数额和提名办法。否则,选举就违法,选举结果就会无效。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整个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提名时,把那些综合素质高,善于倾听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的人囊括其中,选举出既能符合代表构成比例,又能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尽可能多地提出代表候选人之后,通过积极正确的引导,组织选民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和协商,然后按照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法律规定,达到好中选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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