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说,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如果没有原则地加以限制,不仅挫伤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积极性,给他们造成早已内定的错觉,而且剥夺了一部分人被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丧失了当选人大代表的机会,因此,在提名代表候选人时,绝不能图省事、怕麻烦、走捷径,随意增加限制条件,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名原则、范围、数额和提名办法。否则,选举就违法,选举结果就会无效。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整个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提名时,把那些综合素质高,善于倾听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的人囊括其中,选举出既能符合代表构成比例,又能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尽可能多地提出代表候选人之后,通过积极正确的引导,组织选民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和协商,然后按照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法律规定,达到好中选优的目的。